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 文集

1 神學論著 · 論意志的自由 / 02 第二部分 反駁亞米念派自由觀 · biblesupport.com
第二章 02 規避前述論證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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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二節

考慮幾種規避前述論證的假定方法。

若要規避前述觀察的效力,有人可能會說,當亞米念主義者談到意志決定其自身的行為時,他們並非指意志透過任何先前的行為來決定它們,也不是指意志的一個行為決定另一個行為;而只是指意志的官能或能力,或靈魂在使用該能力時,決定其自身的意願;並且它是在被決定的行為之前沒有任何行為的情況下完成的。這種規避將充滿最嚴重的荒謬。——我承認,這是我自己發明的規避方式;我不知道我是否會冤枉亞米念主義者,假設他們中有人會使用這種方式。但是,既然這是我能想到的最好方式,我想就此提出幾點觀察。

首先,如果意志的能力決定一個意願行為,或者靈魂在使用或行使該能力時決定它,這與靈魂透過意志的行為來決定意願是同一回事。因為意志能力的行使與該能力的行為是同一回事。因此,說意志的能力,或靈魂在使用或行使該能力時,決定意願,而沒有一個意志行為先於被決定的意願,這是一個矛盾。

其次,如果意志的能力決定意志的行為,那麼選擇的能力就決定它。因為,如前所述,在每一個意志行為中都有選擇,而意願的能力就是選擇的能力。但是,如果選擇的能力決定意願的行為,它就是透過選擇它來決定它。1 或者說,如果選擇的能力決定一件事而不是另一件事,卻沒有選擇任何東西,這是最荒謬的。但是,如果選擇的能力透過選擇意願來決定意願,那麼這裡就有一個意願行為是由一個先前的選擇所決定的,這個選擇就是選擇那個意願。

第三,說官能或靈魂決定其自身的意願,但不是透過任何行為,這是一個矛盾。因為靈魂指導、決定或判斷任何事物,就是行動;而這正是所假設的:因為這裡所說的靈魂是這件事的起因,它在做某事;或者,換句話說,它在為了一個結果而發揮作用,這個結果就是意願的決定,或者意志行為的特定種類和方式。但可以肯定的是,這個行動與它為產生這個結果而發揮作用的結果不同;它必須是先於結果的某物。

那些主張意志自由概念的人,談到意志中存在某種主權,藉此它有能力決定其自身的意願。因此,意願的決定本身必須是意志的一個行為;否則它就不能是那種假定的能力和主權的行使。再者,如果意志決定自身,那麼意志在決定其意願時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如果是主動的,那麼這個決定就是意志的一個行為;這樣就存在一個意志行為決定另一個行為。但是,如果意志在決定中不是主動的,那麼它又如何在其中行使任何自由呢?這些先生們認為,意志行使自由之處,在於它決定自身的行為。但是,如果它在決定中不是主動的,這又如何可能呢?當然,意志或靈魂不能在它不行動或不發揮作用的事情上行使任何自由。因此,無論採取這個兩難困境的哪一部分,這種由自決能力組成的自由方案都會被推翻。如果意志在決定其所有自由行為時存在一個意志行為,那麼意志的一個自由行為就是由另一個自由行為決定的;這樣我們就有了每個自由行為,甚至是第一個自由行為,都由一個先前的自由行為決定的荒謬。但是,如果意志在決定其自身行為時沒有任何行為或行使,那麼在決定它們時就沒有行使自由。由此可見,自由並不在於意志決定自身行為的能力;或者,換句話說,不存在由意志的自決能力組成的自由這種東西。

如果有人說,雖然靈魂若要決定其自身的意願,它必須在這樣做時是主動的,並且決定本身必須是一個行為;然而,沒有必要假設這個行為先於被決定的意願;而是意志或靈魂在意願中決定意志的行為;它在意願的行為中決定其自身的意願;它在發揮行為時指導和限制意志的行為,使其如此而非彼,而沒有任何先前的行為來發揮那個行為。如果有人這樣說,他們必然意味著以下三件事之一:或者,(1) 決定行為,雖然在自然秩序上先於被決定的行為,但在時間秩序上並不先於它。或者,(2) 決定行為,無論在時間秩序還是自然秩序上,都不先於被決定的行為,也與它沒有真正的區別;而是靈魂決定意願行為與它發揮意願行為是同一回事:心靈發揮這樣一個特定的行為,就是它引起和決定這個行為。或者,(3) 意願沒有原因,也不是結果;而是以這樣一種特定的決定而存在,沒有其存在和決定的任何根據或理由。——我將分別考慮這些。

(1.) 如果所有意思只是指決定行為在時間秩序上不先於被決定的行為,即使允許這樣,也完全無濟於事。如果它在自然秩序上先於被決定的行為,作為其存在的起因或基礎,這同樣證明它與被決定的行為是截然不同且獨立的,就像它在時間秩序上先於它一樣。正如一個自然物體在特定方向上特定運動的原因,在時間上可能沒有距離,但它不能與它所產生的運動相同,而必須與它截然不同,就像任何其他在時間秩序上先於其結果的原因一樣:正如建築師與他建造的房屋不同,或父親與他所生的兒子不同。如果意志的決定行為與被決定的行為不同,並且在自然秩序上先於它,那麼我們就可以從一個追溯到另一個,直到我們到達系列中的第一個,它在自然秩序上沒有任何意志行為先於它來決定它;因此,這是一個不由意志決定的行為,因此在這個自由概念中不是一個自由行為。而這就是決定所有其餘行為的行為,所以它們都不是自由行為。正如一條由許多環節組成的鏈條,只有第一個環節被手抓住並拉動;所有其餘的環節可能同時跟隨並移動,沒有任何時間距離;但一個環節的運動在自然秩序上先於另一個環節;最後一個環節由下一個環節移動,下一個環節由再下一個環節移動,直到我們到達第一個環節;第一個環節不是由任何其他環節移動,而是由與整個鏈條不同的某物移動,這同樣證明鏈條中沒有任何部分是由鏈條中的任何自發移動能力移動的,就像一個環節的運動在時間秩序上跟隨另一個環節的運動一樣。

(2.) 如果有人說,決定行為無論在時間秩序還是自然秩序上,都不先於被決定的行為,也與它沒有區別;而是那個行為的發揮就是那個行為的決定;靈魂發揮一個特定的意願,就是它引起和決定那個意願行為:對此我會說,所討論的問題似乎被遺忘,或者被隱藏在晦澀難懂的言辭中;除非這樣的反對者是想自相矛盾。——意願行為本身無疑是心靈的一種決定;也就是說,它是心靈得出一個結論,或在擺在它面前的兩個或更多事物之間做出選擇。但是,在外部選擇對象之間做出決定,與在各種可能的選擇行為之間決定選擇行為本身是不同的。——問題是,什麼影響、指導或決定心靈或意志得出它所做的結論或選擇?或者說,它之所以如此而非彼地得出結論,其原因、根據或理由是什麼?現在,根據亞米念主義的自由觀念,必須回答說,意志影響、命令並決定自身如此行動。如果它這樣做,我說,它必須透過某個先前的行為。說它是由某物引起、影響和決定的,卻又不是由任何先前的東西決定,無論是在時間秩序還是自然秩序上,這是一個矛盾。因為這就是事物在自然秩序上優先的意思,即它在某種程度上是那個被說成優先的事物的原因或理由。

如果意志的特定行為或發揮,一旦存在,確實被適當地決定了,那麼它就有其存在的某種原因,以及以這樣一種特定的、確定的方式存在而非另一種方式存在的原因;某種影響決定此事的起因:這個起因與結果不同,並且先於結果。但是,說意志或心靈透過發揮本身來命令、影響和決定自身發揮一個行為,就是使這個發揮既是原因又是結果;或者說,發揮這樣一個行為,是發揮這樣一個行為的原因。因為問題是,靈魂發揮這樣一個行為的原因和理由是什麼?答案是,靈魂發揮這樣一個行為,而這就是它的原因。因此,根據這個說法,這個發揮必須與它自身不同,並且在自然秩序上先於它自身。

然而,這件事本身,即意志的自由行為是無因發生的事件,確實蘊含在亞米念主義的意志自由觀念中;儘管這與他們方案中的許多其他事物極不一致,並且與他們自由觀念中蘊含的一些事物相悖。他們的觀點暗示,意願的特定決定是無因的;因為他們認為意志的自由行為是偶然事件;而偶然性在他們的自由觀念中是本質的。但是,那些有其特定存在之先在根據和理由的事物,一個先驗地決定它們存在,並決定它們恰如其所是地存在的起因,當然不會偶然發生。如果先前的某物,透過因果影響和聯繫,精確地決定並固定了它們的發生及其方式,那麼它們是否會發生就不再是偶然的事情了。

由於在這次爭論中,意志的自由行為是否是無因發生的事件,在許多方面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將在接下來的兩節中詳細探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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